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尚未生效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监督、支持物业服务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服务事项;(三)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安全自治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