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每年6月为全市儿童友好宣传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公益宣传,传播儿童友好理念,推广使用嘉兴儿童友好城市形象标识和主题曲。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