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慈善捐赠、公益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项目指导等方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