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协同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