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儿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儿童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相关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鼓励相关单位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开设儿童专场,为儿童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