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嘉兴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进红色文化、历史文化等融入儿童教育,鼓励学校、幼儿园开设红色文化、历史文化等特色校本课程,提升儿童人文素养。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