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嘉兴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进红色文化、历史文化等融入儿童教育,鼓励学校、幼儿园开设红色文化、历史文化等特色校本课程,提升儿童人文素养。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