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推广慢行交通体系,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规划建设,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和人行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下学高峰时段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维护,可以实施临时单行、限时停车等交通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