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儿童友好空间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二)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三)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场所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