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儿童友好空间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场所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