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教育,建立儿童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做好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诊断和治疗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鼓励村(社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