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与评价;开展家庭、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引导健康饮食,科学锻炼;针对儿童近视、肥胖、脊柱侧弯、龋齿、扁平足、孤独症等问题,采取预防、筛查、治疗、康复等措施,增强儿童身体素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