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普及普惠水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推动实施残疾儿童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十五年免费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学校作业日常监督和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减轻中小学生作业负担负面行为清单。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升课后服务水平,合理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