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强化生育保险、生育休假、育儿补贴、生殖健康服务等保障措施,加强社会宣传倡导,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