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满足儿童从出生到成年全周期的健康需求。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