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制定儿童参与工作指引,支持以儿童观察团等形式开展活动,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其监护人意见。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