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低效产业用地更新,聚焦产业提质增效,通过实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节能降碳技术推广、数智技术应用等途径和方式,推动产业升级和绿色转型,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产业用地普查和认定工作,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低效产业用地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