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尚未生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编制、设备安装、资金筹措、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帮助业主做好申报指导、意愿征询、意见沟通等工作。

支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