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城市更新中涉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科学合理建设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生态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支持在保障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建设商业、仓储、物流等项目。

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但与其有关的配套停车设施、设备用房等除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