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或者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现状调查、需求分析、意愿征询、方案编制、实施推进、运营策划等工作。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更新方式、空间范围、建设计划、设计方案、资金筹措、安全保障、可持续运营模式等内容。符合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替代项目实施方案的方式予以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实施主体应当与更新范围内有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并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