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应当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