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实施主体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附具物业权利人协商情况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以及采纳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以现场公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旅游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和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涉及土地并宗或者分宗、土地用途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容积率奖励等方面内容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实施主体根据审查、论证等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后,组织开展更新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