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十四条尚未生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并承担下列项目入库和实施的指导工作:(一)市级财政或者市级国有资本投入的项目;(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三)国家、省级财政支持或者试点,并由市级部门承担实施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前款规定以外项目入库和实施的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