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权利人可以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权利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