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涉及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指标和管控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化调整的要求,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评估,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调整相关指标和管控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时,应当对重要地段提出城市设计要求,指导建筑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并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