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市和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通过规划一致性审查,确保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范围期限、更新片区、建设项目、实施措施等内容,并对各类型城市更新活动分别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