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九条尚未生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体检、片区体检、专项体检等多层次的城市体检制度,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地城市建设实际,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听取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查找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对策建议。城市体检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