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报告反映的情况,自行组织或者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