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