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文物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投诉举报后,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