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尚未生效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