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