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