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草原、消防救援、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宗教事务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合力推进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文物调查和保护工作;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