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尚未生效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受赠文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