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文物的销售经营活动,由依法设立的文物销售单位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销售、拍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物销售单位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