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文物安全风险等级,并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收藏馆藏珍贵文物条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原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予以配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