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当地文物资源,设立文化特征显著、行业特性鲜明、地域特色突出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供服务、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