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一)存放或者排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擅自从事挖砂、采石、取土;
(三)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