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