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根据保护文物实际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

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