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鼓励畜禽养殖者按照规范科学饲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