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