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