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五章 畜禽产业发展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自治区支持发展养蜂业,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蜂授粉农艺措施。养蜂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技术要求的养蜂器具。养蜂生产者应当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证明运输蜂群,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便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