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发展畜牧产业,加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运输体系建设。
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推进畜禽产品精深加工,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附加值。
积极培育畜禽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提高畜禽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发展连锁店、直营店等,依托现代物流,畅通畜禽产品流通渠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