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五章 畜禽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企业为龙头、市场为导向、加工为重点、品牌为载体,培育壮大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促进特色畜牧业提质升级。支持农牧户间、农牧户与新型经营主体间的合作和联合,促进养殖户与现代畜牧业有机衔接,增加农牧民收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