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五章 畜禽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产业兴牧、质量兴牧、绿色兴牧,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调整畜牧业结构,优化畜禽产业布局,构建现代畜禽产业体系,推进畜禽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多样化发展。设区的市(地区)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的总体布局下,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畜禽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