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产业兴牧、质量兴牧、绿色兴牧,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调整畜牧业结构,优化畜禽产业布局,构建现代畜禽产业体系,推进畜禽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多样化发展。

设区的市(地区)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的总体布局下,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畜禽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