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畜牧业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业育种、种植、加工等技术研发,因地制宜选育、推广抗寒旱、高产优质牧草品种,加强本土牧草品种驯化栽培,优化牧草种植结构。支持高标准、规模化、高产优质牧草种植基地建设,引导农牧民通过房前屋后种草、冬圈夏草、林草间作等方式,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升饲草保障供应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