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定期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草畜平衡、以草定畜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采取措施防止超载过牧。鼓励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通过以下方式减轻草原承载压力,实现草畜平衡,拓展畜牧业养殖空间。

(一)实施季节性放牧和划区轮牧;

(二)实行科学补饲、合理舍饲;

(三)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

(四)加强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增加饲草料供应量;

(五)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