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畜牧业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自治区支持科学利用草原,统筹草原生态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坚持稳定总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草原增绿、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农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