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三章 畜禽养殖、交易、运输与屠宰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自治区实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